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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应重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
集萃印花网  2011-02-24

    【集萃网观察】从整个会展产业来看,当前国内会展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课题。

  近年来,中国会展经济发展非常迅速。由于展会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展示商品和服务的良好机会,也会给主办方甚至主办城市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。因此,目前各类展览会、展示会、博览会、交易会、展示会层出不穷。然而,从整个会展产业来看,当前国内会展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课题。

  针对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实际问题,以及产业的实际需要,商务部、工商总局、国家版权局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,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,成为规范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。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的目的是强化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,维护会展业秩序,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。其中,既突出知识产权保护,又注意不干扰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。在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的基础之上,我国正在逐渐建立一个完善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,已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,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北京市于2007年11月通过的《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,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,展会期间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  该《办法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、展示会、博览会、交易会、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、商标权、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。贯彻的主要原则就是“政府指导、主办方负责、参展方自律、社会公众监督”,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展会参与各方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清楚的界定,以建立健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。

  首先,对于展会的主办方而言,在展开开始之前就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预警工作。主办方应当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(包括展品、展板、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)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,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。在展会过程中,尤其应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、监督、检查,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。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(一)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,协调解决侵权纠纷;(二)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;(三)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,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、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;(四)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,出具相关事实证明。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,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。

  其次,对于参展方而言,参展方最主要的义务是合法参展,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,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。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,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。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、标识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。参展方应当和主办方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、义务和相关内容。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: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;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;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,应当采取遮盖、撤展等处理措施。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,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,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。

  第三,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,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、工商行政管理、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。按照北京市的规定,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。区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。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,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:(一)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;(二)展出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;(三)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。

 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:(一)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,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;(二)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、政策的宣传,以巡视、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;(三)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;(四)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,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,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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